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48號
SLDV,113,司拍,148,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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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彭郁群
相 對 人 李黃碧卿即李施訓之繼承人

李倩芝即李施訓之繼承人

李春宏即李施訓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而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
  。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李施訓(設定義務人兼
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107 年5 月8 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
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5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 年3 月19日、137 年5 月7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6 年
3 月20日、107 年5 月8 日登記在案。
三、嗣李施訓於111 年5 月9 日向聲請人借用950 萬元,其借款
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契約書內,如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以書面通知
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
金。而李施訓於111 年9 月25日死亡,相對人依法繼承其財
產上之權利、義務,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家事
庭函在卷可稽,而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13 年4 月18日止,
經聲請人通知繳款後,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
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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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