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
債 務 人 梁建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
消債清字第7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
可稽。再查,據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中
華民國交通部機車行車執照所載,其財產僅有97年出廠普通
重型機車838-EFZ乙輛,迄今已逾16年,且已報廢無財產價
值,另本院於110年9月15日查詢債務人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單其價值準備金僅2,495元,惟該保單目前業
已停效,殘值甚微,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相關
費用及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