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張維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
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
票之發行公司「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竹縣,有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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