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326號
SLDV,113,司促,13326,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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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世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56元,及其中新臺幣3,456
元,自民國10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196元,及其中新臺幣11,3
96元,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06元,及其中新臺幣8,806
元,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00元,及其中新臺幣5,000
元,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00元,及其中新臺幣10,0
00元,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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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