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260號
SLDV,113,司促,13260,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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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欣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7,830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0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
13日向債權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借款757,83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通訊設備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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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