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192號
SLDV,113,司促,13192,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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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明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730,664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30日起至113年6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5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115年3月28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4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26,743元,及自民國113年
8月31日起至114年7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5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82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78,805元,及自民國113年
7月29日起至115年4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5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88,101元,及自民國113年
7月29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5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
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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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