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175號
SLDV,113,司促,13175,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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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苪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尚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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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