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142號
SLDV,113,司促,13142,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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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建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1,764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1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3,877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0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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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