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109號
SLDV,113,司促,13109,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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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靖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052元,及其中新臺幣85,4
97元,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靖彤於民國(以下同)102年12月5日開始相
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
。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
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
國113年9月2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91,052元,及
其中本金85,497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
月29日止,帳款尚餘91,052元及其中本金85,497元部分按前
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
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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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