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737號
SLDV,113,司促,12737,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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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坤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378元,及自民國104年1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877元,及自民國104年8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873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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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