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君杰
李欣恬
一、債務人徐君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7,029元,及如附表
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1,718元,及如附表本
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4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258元 徐君杰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245058元 李欣恬、徐君杰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君杰】於民國(以下同)106年6月2日開
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
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
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
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
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
之利息。截至民國113年9月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
下同)177,029元,及其中本金154,258元未按期繳付。
二、緣債務人【徐君杰】於民國(以下同)106年6月3
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邀同債務
人【李欣恬】辦理附卡,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債
務人【李欣恬】為債務人【徐君杰】之附卡持卡人,依
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三條規定,正卡持卡人就其
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
償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
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
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
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
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
國113年9月1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251,718元
,及其中本金245,058元未按期繳付。三、查債務人等
至民國113年9月1日止,帳款尚餘428,747元及其中本金
399,31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
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