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宇昊
黃國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1,292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宇昊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黃國保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新臺幣342,300元整,其
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
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
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宇昊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
41,29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
7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黃國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
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戶籍謄本二份、就學貸款
利率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