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926號
SLDV,113,司促,11926,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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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杭立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843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
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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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