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819號
SLDV,113,司促,11819,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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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坤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3,63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茲因債權人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
星)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合併,由債權人為存續公司
,台灣之星為消滅公司(附件),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權利義務
,故台灣之星對債務人之債權依法由債權人承受,此合先敍
明。二、查債務人前向台灣之星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43635元(如附件
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裝
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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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