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797號
SLDV,113,司促,11797,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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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明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21日起至113年7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8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114年4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1.61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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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