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428號
SLDV,113,司促,11428,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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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嘉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1,9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4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095元 蕭嘉欣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002 新臺幣100708元 蕭嘉欣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8年9月3日、112年1月31日
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
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
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
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
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
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截至民國113年8月25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151,987元,及其中本金144,803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5日止,帳款尚餘151,987元
及其中本金144,80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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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