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3年度,50號
SLDV,113,司,50,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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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捷昇環保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預納費用新臺幣(
下同)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預納。又臨
時管理人之報酬,法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
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本件相對人公司
董事已死亡,且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函告變更登記均未有回應
,足見相對人公司目前應已無人營運。而選任臨時管理人,實務
上多以選任律師會計師為之者,該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多均
會收取報酬。於相對人公司無人營運之情況下,勢必有以預納臨
時管理人報酬,而促使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爰請聲請人於7日
內陳明是否願意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目前按法律扶助
金會指派律師為扶助代理訴訟之報酬標準,暫定為肆萬元)。如
逾期未繳壹仟元費用,或繳納壹仟元費用後未同意預納臨時管理
人之報酬,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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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昇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