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陳家霖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淯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黃雅惠
被 告 黃彥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有關勞動事件
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
執行法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2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899,969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
算法定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99,969元,包括請求被告
給付積欠薪資386,046元、代墊款166,468元、資遣費347,455元
,至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依前揭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本件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惟原告前開請求,除代墊款166
,468元部分外,請求積欠薪資、資遣費合計733,501元部分,依
照前揭規定,應暫免徵收2/3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之第一審裁
判費為4,475元(計算式:9,800-9,800×733,501/899,969×2/3=4,
47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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