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161號
SLDV,112,訴,1161,2024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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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1號
原 告 林勝義
林正訓
林秀青
輝明
林弘能
月英
玉真
林麗芳
林鈺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賴邵軒律師
蔡柏毅律師
被 告 姜俊豪
莊笑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姜祈福
被 告 洪莉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仙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並指定113年12月10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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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