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72號
原 告 李瑞騰
被 告 李志樺(已歿)
姓名不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死亡,若因被告死亡,刑
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尚無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於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
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
二、查被告李志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113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公訴
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
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
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