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97號
原 告 蘇妙蘭
被 告 李家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訴字第705號判決被告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