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79號
原 告 林晶瑤
被 告 汪喬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7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685號刑事
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之裁定者
,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9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汪喬湘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
以113年度易字第576號審理在案,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6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該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
3年度審易字第2685號刑事案件合併審理,爰依前開規定,
將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凃文琦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