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79號
SLDM,113,附民,1079,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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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79號
原 告 林晶瑤
被 告 汪喬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7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685號刑事
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6條第2項、第8條至第10條之裁定者
,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9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汪喬湘因涉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
以113年度易字第576號審理在案,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6條第2項前段規定,將該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
3年度審易字第2685號刑事案件合併審理,爰依前開規定,
將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凃文琦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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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