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48號
SLDM,113,附民,1048,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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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48號
原 告 林宣
被 告 李家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訴字第705號判決被告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尚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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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