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867號
SLDM,113,訴,867,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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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新哲


蕭連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妙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4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七日所為簡式
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蔣新哲、蕭連傑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
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式
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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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