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730號
SLDM,113,訴,73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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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宇宸
指定辯護鄧啟宏律師(公設辯護人轉介)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宇宸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 月2 日
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8 條第3 項、第1 項之重傷害
未遂罪,犯嫌重大,該案係法定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
予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茲因被告另案業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
本院借提,於113 年11月22日發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3
 年度執離字第7542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是
被告顯已無逃亡之虞,其羈押之原因與必要均已消滅,依前
說明,其羈押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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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