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661號
SLDM,113,訴,661,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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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人 陳緗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282
、21128、22940號、112年度偵字第7477、7501、7575、7601、1
3147、16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緗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
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陳緗庭(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而由被告自
行於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訊問
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囑託拘提亦無著,
復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且現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通緝中
此有本院傳票、刑事報到單、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3年10
月25日花檢景信113助578字第1139024949號函暨該署檢察官
拘票、警員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及通緝記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
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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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