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72號
SLDM,113,聲保,72,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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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奕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
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聲付字第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奕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上
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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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