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89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輔佐人
賴詩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PARKER RAYMOND CLARENCE(賴炳瑞)公共危
險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PARKER RAYMOND CLARENCE(
賴炳瑞)之輔佐人賴詩麒因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66號公
共危險案件,因開庭時證人之證述與其他證據是否相符問題
,聲請交付民國113年9月24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66號案件被告賴炳
瑞之輔佐人,並非當事人,亦非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得依
法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暨付與卷內筆錄之人,依上開規定,
自不得為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