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85號
SLDM,113,易,85,2024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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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黃杰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85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杰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杰森於113年9月9日提起上訴,惟該上
訴書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函請補正,然迄至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
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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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