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696號
SLDM,113,易,696,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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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士銘


郭新賜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
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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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