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士銘
郭新賜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
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