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8號
原 告 黃意軒
被 告 林伯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05號、113年度
審交簡字第4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意軒對被告林伯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