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3年度,20號
SLDM,113,原易,20,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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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哲民



指定辯護林淑惠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哲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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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