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哲民
指定辯護人 林淑惠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哲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