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8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賴文智 黃家洋 被 告 黃逢明 楊淮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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