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4號
原 告 林宗奇
林火木
林聰田
林達鋒
林謙和
黃謙順
林錫福
林錫樂
林錫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月寶
複 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
被 告 方枝全
訴訟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被 告 方博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6,500元,惟依原告於113年11月5日到院之聲請追加
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1萬9,308元【計算式:(聲
明一:45.02㎡×18900元/㎡)+(聲明二:6萬8,43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0,020元,原告僅繳納6,500元,尚欠3,5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另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追加狀之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