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02號
KLDV,113,補,902,2024112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2號
原 告 林新洋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李沈合

兼法定代理人李崑歲

李穗園

李崑照

李崑逸

李崑峯


李姝嫻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8,88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