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88號
KLDV,113,補,888,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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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鄭欽太鄭欽太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
2萬2,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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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