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許可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64號
KLDV,113,聲,64,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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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林月嬌
相 對 人 游雨

上列聲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
第67號),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
訴訟終結或第5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
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第1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即本
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
記,經本院以民國111年11月10日111年度訴聲字第3號裁定
准許,嗣其本案訴訟於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因調解成立而
終結,原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業已消滅,爰聲請撤銷許
可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成立
調解而終結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移調字第356
號調解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欲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辦理,即得由當事人
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
銷該項登記,聲請人聲請裁定撤銷本院111年度訴聲字第3號
民事裁定,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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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