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3年度,2171號
KLDV,113,基小,2171,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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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71號
原 告 洪玉華
被 告 李侑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
8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3年6月6日裁定移送而來(1
12年度附民字第973號),本院於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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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