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3年度,1793號
KLDV,113,基小,1793,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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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9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張嘉芸
被 告 陳熙雯原名陳欣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
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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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