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422號
KLDV,113,司票,422,2024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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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張芳嘉
相 對 人 鍾其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鍾其茂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1件,票載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發票地為基隆市七
堵區,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
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 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視為見票即付。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 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提 示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00 113年7月15日 113年8月15日 113年8月15日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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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