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康語芩
債 務 人 劉會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柒佰玖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借款人康栢書於就讀聖約翰科技大學時,邀同劉會華為其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
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
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
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
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結欠本金165,792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
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
違約金。另劉會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0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5792元 康栢書、劉會華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65792元 康栢書、劉會華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5792元 康栢書、劉會華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