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44號
原 告 李佩蓁
被 告 翁嘉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59號(由113年度金訴字第4
81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