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3年度,9號
KLDM,113,聲自,9,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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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9號
聲 請 人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德寅
代 理 人 施清火律師
被 告 吳家琛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犯妨害秘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
檢察長於民國113年7月17日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7110號駁回
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
偵字第12344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㈠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
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
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
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㈡聲請人即告訴人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吳家琛涉
犯妨害秘密罪提出告訴,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
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3年5月10日以112年度
偵字第12344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
具狀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
113年5月10日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711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
之聲請,並於113年10月14日依法送達上開處分書予聲請人
,因聲請人設於雲林縣斗六市,加計在途期間4日,聲請人
於113年10月25日委任施清火律師提出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
訴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此有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
訴狀、刑事委任狀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附卷
可稽,程序上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即應依法審究本件聲請
有無理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家琛於民國112年間,向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對告訴人武田麗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提起請求給付工資之民事訴訟(下稱前案),臺中地院
於112年7月5日以112年度勞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案
第1審民事判決)諭知「被告(即告訴人)應給付原告(即
本案被告)新臺幣四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四萬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被告竟未等前案確定,先
於112年7月5日至8月4日間之某時許,以不詳方式竊取得知
告訴人公司在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有申設帳戶(下稱本件
土銀帳戶)及其帳戶內有利息收入之秘密,旋於112年8月4
日,持上開前案第1審民事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對告訴人就本件土銀
帳戶聲請強制執行。因認被告涉有刑法妨害秘密罪嫌云云。
二、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結果略以: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妨害秘
密犯行,辯稱:我拿前案民事判決書到臺北地方法院之為民
服務中心,服務人員跟我說判決書有記載可以強制執行,我
就問如何辦理強制執行,服務人員教我去國稅局查告訴人名
下財產,我有去台北國稅局查告訴人財產,國稅局就印了2
張告訴人的財產單給我,上面就有告訴人在台灣土地銀行
利息收入,所以我才知道告訴人在台灣土地銀行有開戶等語
。經查臺中地院於112年7月5日以112年度勞小字第38號民事
判決諭知『被告(即告訴人)應給付原告(即本案被告)新
臺幣四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
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四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有前案第1審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
次查,被告於112年7月24日持上開民事判決至財政部臺北國
稅局總局申請查調並領取告訴人公司財產及111年度所得資
料,而告訴人公司於111年度在本件土銀帳戶有利息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1月29日函及所附債權人查調債
務人課稅資料申請書、收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年4月10
日函及所附告訴人公司111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附卷
可參,與被告所辯相符,堪認被告係持上開宣告假執行之前
案第1審民事判決之執行名義,基於債權人之地位,向財政
部臺北國稅局合法調得告訴人公司之本件土銀帳戶利息所得
資料,進而持上開前案第1審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合法向雲
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對告訴人公司就本件土銀帳戶聲請強制執
行。故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
為不起訴處分等語。
三、聲請人不服原檢察官前揭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審核後,駁回再議,駁回再議理由略以:強
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
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強制執
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判決經宣告假執行者,
除附有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之條件外,自得即為執行,亦有
最高法院28年渝抗字第56號民事判決先例可資參照,顯見所
謂「假執行」,係指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而先為執行,以實
現該判決內容之程序,此項制度之設計,係為保護債權人之
利益,以抗衡債務人之上訴權,使債權人得以運用假執行制
度,不致因債務人藉由上訴之拖延而蒙受損害。故聲請再議
意旨所指摘假執行是不得強制執行、未有判決確定證明書而
執行等語顯有誤解,被告依據上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書,依
法據以強制執行聲請人財產,顯非無故違法查悉執行標的,
自不能逕論涉犯不法等語。
四、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被告強制執行聲請狀上填寫本
件土銀帳戶非由執行法院代為查詢取得,原處分雖然有敘明
臺北市國稅局出具函文指出被告於112年7月24日向該國稅局
申請查調聲請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但是否循此而取得聲請人
本件土銀帳戶資料,殊值懷疑云云。
五、本院之判斷:
 ㈠刑事訴訟法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制度,其目的無非係欲對
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有所制衡,除貫徹檢察機關內部檢察一體
之原則所含有之內部監督機制外,另宜有檢察機關以外之監
督機制,由法院保有最終審查權而介入審查,提供告訴人多
一層救濟途徑,以促使檢察官對於不起訴處分為最慎重之篩
選,審慎運用其不起訴裁量權。是法院僅係就檢察機關之處
分是否合法、適當予以審究。且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雖
如同自訴人提起自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然聲請准許提起
自訴制度既係在監督是否存有檢察官本應提起公訴之案件,
反擇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情,是法院裁定准許提起
自訴前提,仍必須以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
訴之情形,亦即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並審酌聲請人所
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
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
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㈡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
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
法;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
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
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
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聲請人雖以前開意旨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惟上述不起訴處分
、駁回再議處分之理由暨事證,經本院調閱基隆地檢署112
年度偵字第12344號卷宗核閱後,認檢察官就聲請人所指摘
之事項已為必要之調查,又其處分理由並無違法不當或違反
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其他證據法則之違誤,除業經不起訴
處分、駁回再議處分論述明確之部分均予引用之外,本院另
補充說明如下:經查,卷內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3年4月10日
財北國稅綜合字第1130009765號函所附111年度各類所得清
單上確有明列本件土銀帳戶確有利息所得,被告係於112年7
月24日前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領取上開資料,亦具財政部
國稅局112年11月29日財北國稅綜合字第1120032623號函
附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聲請書存卷可憑,時序顯在被
告於112年8月4日向雲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對聲請人就本件土
銀帳戶聲請強制執行之前,是依通常事理,被告無可能亦無
必要循其他管道取得聲請人本件土銀帳戶資料,聲請意旨徒
以「殊值懷疑被告是否循此而取得聲請人本件土銀帳戶資料
」理由提出再議,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佐證上開主觀意見,
可謂理由不備。
 ㈤綜上所述,依卷內現有證據,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妨害秘密犯
行,原處分所為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由,並無違背經驗
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揆諸前開規定,原偵查檢察官及高
檢署檢察長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
回再議之聲請,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當。聲請意旨猶執前
詞以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已為論斷之事項,再為爭
執、指摘,聲請准許提起自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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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武田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