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997號
KLDM,113,聲,997,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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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佳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佳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羅佳豪前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時間,
觸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3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3之所示,
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案件尚未執畢;附表編
號1至2所示案件業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此悉
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受刑人羅佳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5日13時2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某時許 112年10月11日15時3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某時許 112年5月20日至21日間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5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5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45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491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491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754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6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491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491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754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6月13日 113年8月5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19號(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於113年9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819號(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於113年9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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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