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亦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亦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亦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所明
定。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
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
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
之條件,而如他罪係在該最先確定之罪確定後所犯,即不得
與前罪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第338號
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金訴字第325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判決,
且於112年11月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
刑,於法有據。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
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
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
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
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
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80年
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
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
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
、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經函詢受刑人後,受刑人並未函覆,有本院函文、送達
證書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已足保障受刑人
之陳述意見權。爰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
罪質、行為次數,綜合評斷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
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於不逾越上述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
,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翔富附表:受刑人余志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 ①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 ②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萬元 (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罰金新台幣5萬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1日 111年2月18日 ①111年10月12日 ②111年8月4日 111年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偵查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0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63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7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25號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89號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88號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7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0月11日 113年6月14日 113年7月1日 113年8月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25號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89號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88號 113年度基金簡字第74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11月8日 113年7月15日 113年8月5日 113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1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