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687號
KLDM,113,易,687,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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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宏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1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宏明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
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颱風致政
府宣布本轄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 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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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