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79號
KLDM,113,交附民,79,2024110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童靖慈

被 告 謝隆盛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1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當庭聲請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