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諸羅驛站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勝仁
代 理 人 陳宜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
年6月27日將公告刊登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6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諸羅驛站商務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5月15日 11,550元 EA0000000 受款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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