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賴韋銓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被 告 賴盈達 賴震言即賴冠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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