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824號
CYDV,113,訴,824,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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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4號
原 告 沈綉霞
被 告 阮琳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
二、敘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法條依據及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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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